后者如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、经济的、文化的、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。
很多房主要求安置那些外来居民,但相关部门置之不理,这些房主人长久生活在痛苦中,这里还是不是自己的家?如果大家换位思考一下,就体会了。我看到很多的事情太悲惨了,我在我书里只是举了几个案例,但是这种案例到处都是,而且种种伤害是此刻还在继续的。
奥尔森的流寇和坐寇的关系,已经讲的很清楚了。1954年已经明确保护了私人的房屋,实际上保护了私人的土地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的时候表示,取消草案这一条,不同意视为划拨,而且表示这些祖宅土地今天转让的时候,也不需要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,这个决定尊重了基本事实,同时也等于默认了私人所有权的城市宅基地的存在。比如文革后,他们忽然发现,怎么我们还没有土地国有的明文法规?那怎么行,现在赶紧补上。对于前者,不用修改宪法,也应继续签发土地所有权证,为什么不用修改?我前面说了,我一些文章里也一直在说。
到了7月23号,胡绳 生病,由彭真主持宪法修改起草工作,他也谈到要研究土地所有权问题,所以他们还不确定要在宪法里面写土地的所有权,因为之前都没有写过。我们刚才讲的问题是我们拘泥于宪法,就说宪法怎么怎么样。十五大报告中虽然没有专门提出这个问题,但中央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五项任务中,都涉及到这个问题。
这里的人并非指一般的平民百姓,而是指大权在握的人。有不少同志只看上半句,不理下半句,这是只知其一,不知其二。因此,那时重政策、轻法律是很自然的,也只好如此。这种认识和估计,未免过于消极了。
有了全国性的政权,本应该从依靠政策办事,逐步过渡至不仅仅依靠政策、还要建立和健全法制,依法办事,以适应胜利后新形势的需要。过去讲宪法效力的最高性,偏重于从学理的角度来解释,引用的也尽是外国宪法条文。
这是因为,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,并不在于治理国家需要的是发挥人的作用还是法的作用,而是在于人的地位与法的地位的高低。第二,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: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,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。但是,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性不一样,后者是绝对的,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。由于当时处于艰难复杂的战争环境,需要加强党的统一集中的领导,党政关系理不顺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。
1953年开始,我国的经济建设驶入了计划经济的轨道,在当时计划就是法律,那就没有多少必要搞经济立法了。宪法不能朝令夕改,如果频繁修改,就无法保持宪法应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,从而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。而政治体制改革所涉及到的又不仅是一般性问题,而是至关重要的政治权力配置问题。宪法更是如此,因为一般平民百姓是没有违宪的可能的。
对于法治,则取其表而弃其里,把法为治本降为法从君出,使法律成为掌握在君主手里的工具。江泽民同志也谈过党法关系问题,他曾对外国记者明确表示: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,也绝不能以党代法。
如果有人能超越于法律之外,凌驾于法律之上,谈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?如果国家权力被随意滥用,公民权利经常受到侵犯,有何民主可言?在文革时期,民主横遭蹂躏,法制备受摧残,出现了和尚打伞,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。在邓小平同志主持下制定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中,把虽然制定了法律,却没有应有的权威看成是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。
这告诉我们,任何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割裂开来,对立起来的观点和行为都是和党的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的。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,一切国家机关当然包括最高国家机关在内,各政党当然包括执政党在内,这不正是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依据吗?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,这正是法高于人、法大于权在法律上的明确表述。这是因为,目前已经存在政治体制改革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这一情况,如果不搞政治体制改革,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。可是,我们建国后长时间内没有这个认识,总觉得有党的领导,有政策方针就可以了,法制迟搞一些不碍事,结果贻误了大事,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。第三,坚持法律至上原则,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性,既总结了历史的教训,又适应了现实的需要。三、近半个世纪来,我国宪法至上原则实现难 1954年,我国第一部宪法在人民企盼中诞生了。
到那时,宪法至上原则才有彻底实现的可能。13五年来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实践证明,对基层群众进行民主法制教育,是很有必要的,是有积极意义的,但单靠正面教育是远远不够的,必须把对群众民主法制教育和群众自身的法制实践结合起来,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。
既然人民是至高无上的,那么宪法和法律理所当然地也应该是至高无上的。全国各族人民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、各企业事业组织,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,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,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。
如果法律得不到遵守和执行,再良的法也起不了作用。他们问:既然党是领导一切的,当然包括领导法律在内了,怎么能提法律至上呢?答复是:第一,法律至上并非把法律与执政党比上下高低,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和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,并非政治和国家组织,它不可能比执政党、比国家政权高,只是说它比其他行为规范高,如比党的政策、行政法规、行政命令、长官指示等等。
在我们国家,人民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,法律至上和宪法至上,正是人民至上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,因为宪法和法律都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。革命军兴,皇冠落地,君权被废除了,不至上了,取而代之的是新老军阀的专制统治。那时候,我们主要是根据党的政策办事,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一些法律,但数量很有限,内容也很简单,只能起辅助作用,因为法律所能调整的主要是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,而革命根据地条件艰苦,处境险峻,得失频仍,时常易手,立法很不容易,执法更为困难。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、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。
法之不行,自上犯之,这是符合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之谈。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态度一要积极,二要稳妥。
二是实行封建专制制度。4.战争环境下形成的重政策轻法律传统没有及时转变。
3.商品经济发展慢,计划经济时间长。商品经济发展迟缓,计划经济时间漫长,不能不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。
这是一部好宪法,但它的实施过程却充满着艰难和坎坷。为了逐步解决法律至上难,特别是宪法至上难的问题,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和措施: 第一,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。为此要逐步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:一是宪法修改问题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,不再搞运动了,执法环境本望有根本性的好转,可惜事实并非如此。
这样提不会削弱党的领导,干预太多,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。21因此,要加强普法教育,不断地提高干部和群众的遵守法律、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。
这表现在:第一,与计划经济是行政命令型的经济不同,市场经济则是自由竞争型的经济,自由竞争需要竞争规则,正如体育竞赛需要竞赛规则一样,市场的自由竞争也需要市场竞争的规则,不然市场的秩序非乱不可。党政分开,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提出了这个问题。
所以走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,是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和符合人民大众的需要的。宪法第5条全是关于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规定。